政府再造】【大陸】 【國防】【外交】【憲政】【司法
婦女】【科技】 【教育】【國家建設】【總體經濟金融
治安與警政】【環境與水資源】【防災】 【原住民】【客家
農業

防災白皮書

前言:效率政府,活力民間
第一章 防救災法體系的建立
第二章 防救災指揮體系及應變模式
第三章 災害預防與準備
第四章 災後社會安全網絡的復原
第五章 災後社會心理復原
第六章 廢棄物的資源化
第七章 災後產業經濟重振
第八章 災後重建的資源配置
第九章 生活環境的重建
第十章 社區總體營造與災區重建

前言:效率政府,活力民間

 一場大地震,讓我們清清楚楚地瞭解了台灣社會的體質以及反應災變的能力。

 首先,震災讓政府缺乏危機處理能力、沒有風險管理意識、以及沒有災害防治準備的缺點,徹底地暴露在我們眼前。政府存在的目的,原本是為人民打理各種例行與突發的狀況;但國民黨政府在震災發生後,體系一 片混亂,在緊湊的時間壓力及輿論壓力之下,中央僭越了地方政府,去搶著做地方政府的事,而效率卻遠遠比不上民間組織。其實,中央與地方分權的概念,就是「鄉鎮能做的,縣市不插手:縣市能做的,中央不干預」。民進黨一直倡導的中央地方分權概念,在這次九二一大地震中突顯出其必要性與急迫性。

 其次,震災讓我們了解到,活潑多元的民間力量正是台灣的生命力之所在。我們在災區看到的重整工作正如火如荼般地進行,滿載重建物資的大卡車往來穿梭,塵土飛揚:除了軍隊和政府行政人員外,志工團體、宗教團體、社工與醫療等專業團隊等,無論是在地或外來,都帶著奉獻的心,想盡最大的努力去撫慰這群經歷了家園破碎的人民,對這群曾經走過傷心境地的同胞們,盡最大的熱情與努力去幫助他們重新出發。無疑地,民間組織的持久動力,將會是社會災後重建力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再者,地震的發生,使我們認知台灣災害管理體制已經到了必須痛加整頓的時候。老化的政府和苟安的心態,使我們疏於承平時期動員演習的重要性,以致於災難發生時,錯失了在第一時間點內降低傷害度的先機。往者以已,來者可追。眼前,我們必須做的是對於災害管理體系進行整體的檢驗與矯正。制度化救災體系極需仰賴完善的法源配套、動員的機制以及災害的預防及準備措施。而制度化防災體系則須政府在相關施政上的配合機制,包含建築法規的制定及落實、防救災科技設備的更新、緊急醫療體系的建立等。

 在我們的重建藍圖中,是要以建構一個安全環境機制為長期目標。我們期待不僅要在短期內照顧災民,更希望做到協助災民,使其得以長期自立;不僅關心社區的復原,更注重平衡區域及城鄉發展;不僅關心個人心理與住屋的重建,也強調產業的發展;不僅關心經濟振興,更堅持生態的永續發展;不僅關心政府對災區金錢的挹注,更強調國家長期的財政收支平衡。而重建模式,則是要透過社區總體營造的過程,提升居民的公共參與,讓重建的歷程成為台灣公民社會再造的契機。

 總言之,我們認為防救災的基本精神,就是『效率政府•活力民間』。唯有信任地方政府、重視民間力量、鼓勵草根自主性、致力於夥伴關係的落實,才能達到施政效率及效能的最大化。我們更樂於看到民間專業組織與社區自治組織,藉由重建家園的過程,逐漸提升對公共事務的參與。我們深信,政府與民間兩者間的合作與平衡,必然將會是走出災變陰霾的最大動力。

 九二一凌晨的大地震,帶走了二千三百多位曾經熟悉或來不及告別的朋友。它提醒了我們要在悲痛慌亂的日子中,重新思索現存災害管理體制的缺失,並追求一個更安全的生活環境。這一切推動的動力,不再只依賴反對黨,而還有從地震經驗中覺醒的民間力量。不管你來自台灣的哪個角落,住在都市或鄉村、山地或漁港、村落或市鎮,我們都有權利要求一個更安全、低風險的生活環境。

back


第一章 防救災法體系的建立

 此次世紀末的大地震對台灣社會的巨大衝擊,實為百年來所僅見。這次天然災害帶來的嚴重損害,也暴露出政府缺乏風險管理的概念及災害防治的準備。這可以從我們防救災法體系的混亂、過時、甚至是空白得到證明。
一、緊急命令的行使   

 防救災體系中核心的一環,就是緊急命令的行使。「緊急命令」乃是現代立憲主義國家,在國家應付危機或非常狀態時所設計的權宜措施,與軍事戒嚴相類似,但有強度及性質上的不同。九二一震災發生後,無論是現場救災、後續安置、或家園重建等,牽涉的問題可說是千頭萬緒,部分情況更非平時法體系所能涵蓋、規範。因此,李登輝總統隨即於九月二十五日發佈為期六個月的緊急命令,並經立法院同意追認。   緊急命令的設計,與立憲主義中權力分立、相互制衡的基本精神正好相反。它的特色是賦予行政權特別的權限,以排除立法權的限制,並對人民的權利義務作必要之限制;其目的則在於確保行政機關,能於最短時間內達成其任務。以此次緊急命令為例,排除了部分預算法、公債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建築法、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這都直接或間接地迴避了立法機關所訂定相關法令之規範,並且限制人民的部分基本權利。   此類國家緊急處分權的設計,在本質上可說是某種形式的「憲政獨裁」(Constitutional Dictatorship),藉由憲法的授權,使執政者得以部分停止憲政常態之運作,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國家的生存,以終止危機,最後恢復常態。也因此,緊急處分權力的使用,必須要有憲法設計、法律配套、及政治菁英的民主素養等各方面的配合,方能避免權力的濫用。

二、災害防救法制體系的檢討

(一)緊急命令導致行政濫權   
 我國憲法對於緊急命令之規範,乃屬概括條款模式,對於緊急命令發布之限制及規範並不明確。而且,從緊急命令發佈後的幾起事件觀察,國民黨政府似乎將緊急命令當作是逾越法律規範的免死金牌,一方面以救災重建為名,但另一方面卻又偷渡實質上無關乎緊急命令的行政措施,如為解決地震後南電北送線路中斷所造成的限電問題,經濟部初期則宣布考慮將長生、和平、新桃、海渡等四座民營電廠的興建納入緊急命令的範圍,完全不考慮相關的環保規範與民意的向背。儘管中央政府在民意的壓力下一再改口,但中央政府利用「緊急命令」架空立法權的空檔,以偷渡爭議性政策的心態,實昭然若揭。
(二)缺乏配套措施導致不當利益   
 此外,有鑑於集集大地震所暴露出的公共工程品質低劣,民間住宅設計不良、偷工減料等問題,災後重建的工作更應該記取教訓、嚴格把關,避免同樣的災情再度重現。但是緊急命令通過後,災區的重建工作漸次展開,而行政院陸續頒發的救災重建大餅,則成為下一波社會重建資源的爭奪戰,而黑道圍標的風聲鶴起,連地方政府也開始感受到壓力。   有鑑於國民黨政府過去與地方派系甚至黑金結合的政治生態,緊急命令的發佈,排除了民意機關立法的監督,大開行政權方便之門,財團、黑道、特權莫不蠢蠢欲動,如果中央政府在發佈緊急命令之後,沒有配套的立法限制,以徹底排除黑金的不當介入公共工程以及後續的重建工程,確保重建品質,「緊急命令」勢必將淪為財團、黑道、特權謀取不當利益的護身符。
(三)缺乏完整的防救災法律體系   
 除了「緊急命令法」尚未制訂,使得政府之緊急處分權缺乏規劃、規範之法源依據外,現行的防救災相關法令體系,還有許多漏洞等待補強。例如,「總動員法」失效後,「全民防衛動員法」卻未能制定,亦致無法發揮動員效力。「國防法」及「民防法」也尚未通過,使得民防組織無法發揮統合救難力量,地方政府對駐軍的指揮權亦沒能法治化。最重要的一點是「災害防救法」的闕如,以致防救災體系的建立、防災計畫的落實、及相關業務的執行缺少法源依據,也無法有效整合。

三、政策分析及主張

(一)緊急權力法制化   
 關於緊急權力的來源,依照我國憲法之規定,賦予總統宣佈戒嚴、發佈緊急命令之緊急權力,以協助國家應付緊急危難。雖然其他民主國家未必皆有「戒嚴法」、「緊急命令法」之單行法規,然而若考慮到我國民主政治的運作尚未成熟,以及現階段之政治文化,因此在現行之「戒嚴法」之外,另行創設「緊急命令法」以規範政府權限實有其必要。   緊急命令法的主要目的,即是將政府各部門在緊急命令下之權力來源法制化,由「緊急命令法」加以細部規劃,以使政府部門在行使緊急權力時,其權限更加明確,並使權力的行使得以正當化。這當中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要在以緊急權力應付危難、以及公民權的基本保障之間取得平衡點;一方面防止政府濫權,一方面也防止民眾的不當抗爭,以共同協助國家渡過緊急危難。

(二)健全法源體系   
 除了體系以及專責機構外,我國法律體系亦需重新加以審視,以有效賦予各行政部門所需之權力與規範。這些法源體系主要包含了:
1. 緊急權力部分:緊急命令之發佈,應有配套的立法與規範,如依據憲法第四十三條之精神,訂定「緊急命令法」,其主要內容應包含落日條款、緊急權力之效力、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之關係、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關係。
2. 災害防治部分:即「災害防救法」。該法應對於災害之防治、救援系統、防災計畫之擬定、災後復原等工作與職權進行規範。
3. 軍文關係部分:儘速制訂「國防法」,明訂現役部隊、備役部隊、國民兵等軍事力量在非戰爭狀態時扮演之角色,並授權地方政府在災害發生時,得依法要求國軍就近支援;並接受地方政府首長指揮,支援救災。
4. 民防部分:制定「民防法」,規範義警、義消、以及民團等組織之體系與關係。以在戰時支援作戰,防護工事等;在大型災害災發生之緊急狀況下,支援救災工作。
5. 動員系統部分:制定「全民防衛動員法」,以使各部會之動員作業能有效落實。並使物資徵用徵購有法律依據,以加快地方政府對緊急災難的應變能力。
6. 其他配套法案:包含建築、電業、預算、國土開發等法規之修訂。
(三)九二一震災特別條例   
 針對此次九二一震災,由於所頒佈的緊急命令僅以半年為期,而災後重建工作預計將長達數年之久,且緊急命令之內容仍有所欠缺,實不足以完整因應長期重建工作之需要,故主張立法院應仿照日本阪神震災後制訂『受災地區復興特別措施法』的模式,立即制訂『九二一震災災後處置特別法』,以做為此次震災災後重建的法源依據。

back


第二章 防救災指揮體系及應變模式

 夜半的強烈地震,造成台灣民眾生命財產的重大損失,也震出了我國緊急應變機制的重大缺失。政府雖終於發佈緊急命令,但時效已太遲,且若缺乏統籌機構以及相關配套措施,其效果如何亦令人存疑。其實,我國各級政府在平時即有「動員」業務的準備,以應付戰爭或大規模災害,然而在此次地震中,卻毫無作用。

 地震發生之初,各級政府雖緊急進行災區的救濟工作,不過由於缺乏統合機構,參與救難的組織龐雜、重型機具不足,各級官員又缺乏指揮訓練,使得整個救災工作顯得一團混亂,而受困災民的生還機會則隨著時間一點一滴地流失。另外,由各災區所顯現的紊亂現象看來,搜救人力不足,臨時救援、醫療、衛生、通訊等體系的嚴重缺乏,正說明相關部會的動員計劃形同具文,使得災區死難者遺體橫陳街頭、受傷民眾無法得到足夠的醫療照護、劫後餘生者無處棲身。而諸如中寮鄉等地,甚至於事發二十四小時後仍未展開救難工作,顯示我國在面對大規模災害時,緊急應變機制形同虛設。
一、我國緊急應變的機制及其缺失

 目前我國的緊急應變體系,除軍方外,在其他的政府公部門並無完備的架構與功能設計。整個緊急應變體系的啟動與運作,大體係由總統頒佈緊急命令或戒嚴令,再由行政院執行緊急命令或依「戒嚴法」實施軍管。其承平時期的準備機構為「總動員業務會報」以及「中央防災會報」,緊急時的動員內容為軍隊(國防部)、人力(內政部)、物力(經濟部)、財力(財政部)、運輸通信(交通部)、醫療衛生(衛生署)、及精神動員(新聞局)。
 而由我國目前的體系結構以及在本次震災中的實務運作看來,我國政府目前的緊急應變體系存在著下列主要缺失:

(一)準備工作流於形式
 目前中央防災會報每年僅召開一次,且僅為政府各部門兼辦業務,缺乏專責統合機構,以致災變發生時,各級政府救災指揮系統未能即時發揮應有功效,各部會多缺乏危機意識,僅由一般行政人員兼負相關計畫的制訂,承辦人有心無力,往往應付了事。而現代化救援裝備與物資準備嚴重不足,以及流於紙上作業而未予落實的應變計畫,使政府未能於災變發生後的第一時間內充分掌握各地災情,使整個救援行動呈現遲鈍與混亂的情形,未能即時有效減緩人民生命與財產的損失。

(二)中央政府缺乏危機意識、職權不明
 中央政府緊抓權力,地方政府有心無力。如陳水扁於台北市長任內曾舉行大型震災防護演習,且認為在大型災害發生時,地方政府應動員國民兵搶救。然而,中央政府卻忽視其必要性,暴露出中央政府對災害防治的漠視,以致遭遇大規模災害時,慌亂無策,救援力量與資源無法整合。

(三)動員觀念的偏差
 政府與民間往往將「動員」(mobilization)與戰爭劃上等號,而忽略動員在大型災害時的防護功能。以美國政府為例,聯邦政府除「聯邦緊急管理署﹂(FEMA,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機構外,於其他部會亦設有對口單位,如運輸部即設有「緊急運輸辦公室」(Emergency Transport Office)。隸屬各州之國民兵亦經常性舉辦動員召集(recruit )訓練,以在必要時支援聯邦正規軍作戰,以及緊急救難之需要。

二、災害管理體系的設計概念

 國家緊急應變體系的架構,應予徹底落實,而目前我們所需迅速調整的就是災害管理體系。目前我國中央政府採行的應變機制,除總統依法宣佈「戒嚴」或「緊急命令」外,各部會採分工的合作,負責相關業務的處理,並以「總動員業務會報」及「中央防災會報」,集中各部會相關人等進行討論、協調,可說是分散式的系統設計。

 然而,鑑於災害發生時救助工作所面對的時間壓力極大,反應效率將直接影響災難搶救的結果。同時,隨著時間的拉長,所引發的議題及介入的行為者也越多。分散式的系統在各部會本位主義的影響下難以運作。因此,我國在災害管理體系方面實有重行調整的必要,並應依循以下兩項基本原則:

(一)戰爭準備與災害防護一體化:大型災害的防救著重平日的預防測報、預備、以及演習。這其中包括動員體系與物資儲備,有相當大的範圍與戰爭準備工作重疊,此即各國皆將災難防護或「緊急援助」(Emergency Assistance )列為國防政策之一的主要原因。

(二)政府一體、夥伴精神:災害救援涉及政府各部門、中央與地方政府、政府與民間部門的統合與職能分工。中央應秉持政府一體的原則,以及伙伴精神,在災害發生時,信任地方政府、信任民間力量,放棄「萬能政府」的迷思。應由地方政府主導、指揮災害救助與重建,中央政府的職責則是資源整合與協調,擔任地方政府的奧援,以有效發揮救援力量。

三、災害管理體系的建構

(一)確立指揮體系
 由九二一震災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國在災害救助的指揮系統上呈現出極為紊亂的狀況。未來的緊急應變指揮,在戰爭狀態仍應由中央政府統籌,而在救災指揮方面,則應由地方政府負責。
 這是由於天然災害的發生多具備區域性,同時由於地方政府對地方狀況的掌握較為充分,且擁有較為精確的戶政、交通、產業、人口資料,因此在救災人力、資源的調控上可以得到合理化的操作。
 因此我國在救災體系的指揮架構上,中央政府應扮演宏觀調控的角色,擔任地方政府的支援,而地方政府則應發揮指揮職能,以有效統籌救災作業。

(二)落實動員作業
 我國的動員業務應予落實。目前除國防部有專責單位負責之外,我們認為政府其他部會、各級政府亦應視業務規模,編制專職人員負責動員計畫以及相關事務。
 依照各國政府的經驗,以及我國動員業務的現況來看,各單位編制人員的規模應可控制在合理的數量。因此包含各部會、以及縣級、直轄市以上政府機構編制之專職人力,應不會違背人力精簡、政府再造之精神。而也唯有落實動員業務,在緊急事故發生時,才能有效動員民間資源,以有效支援作戰或緊急救難。

(三)設立緊急管理署
 由於災害隨時隨地都可能發生,因此,目前任務性編組的中央防災會報,顯然無法滿足國家環境的需要,有必要參考美國「聯邦緊急管理署」,成立中央專責防救災機構,在平時擔負預防、研究調查、動員準備、及援外救助的工作;災害發生時則快速反應狀況、進行損害控制、並主導必要之臨時措施。藉由專責機構及各種整體性風險評估的緊急管理程序,如準備、減緩、反應、復原等計畫,強化中央及地方政府規劃災害應變的能力,以防止國家重要基礎結構受到各種類型危險的破壞,減少國民生命與財產的損失。

(四)專業救難隊:分散建置、集中使用
 國家專業救難隊伍的設立,應在估量我國災害發生機率、規模等級等特點後再決定建置規模。而其配置方式亦應採取「分散建置、集中使用」的原則,將成員分散於各縣市,以有效發揮資源。如此,在平時能有效支援地方小型緊急事故的處理;在大規模災害發生時,則迅速集中,投入災區進行救援工作。
 此外,由於地面道路系統可能因災變而中斷,尤其山區道路的易毀性,往往使偏遠地區在災變發生數日之後,仍無法獲得外界救援。因此,政府應於全國北中南地區籌建配置前視紅外線等夜間偵搜與導航裝備,具備消防、運輸、通訊、偵察等能力的多功能救援直升機中隊,建立起全天候、立體化與高度機動的空中救災部隊,配合地面運輸載具,以即時有效將救援資源投送至災區。

back


第三章 災害預防與準備

 九二一大地震整個災變除了顯示建築結構的脆弱性外,更嚴重的是政府在整個救災過程中,所顯現出平時對防救災計畫與準備的不足,救災指揮體系的混亂與效率低落,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缺乏完整的縱向與橫向聯繫,政府部門與民間資源未能有效整合運用,不僅使災情無法及時獲得掌控,災情資訊與救難資源無法配合,以致不能有效降低生命與財產的損失。而中央政府救災政策的朝令夕改,更使地方政府與人民不知所措,徒增困擾與混亂。此次震災所暴露政府的無效率與混亂情況,乃是政府平常疏於準備的必然結果外,也證明建立健全的國家防救災體系的必要性與迫切性。

 我國位於歐亞板塊與菲律賓板塊交合處,地震頻繁,又位於每年颱風必經之地,洪水及土石流亦年年有之,天然災害的發生對我國而言,應以常態視之,只是我們對有些災害無法預知何時發生及發生的程度而已。另外,災害的發生,除了天災外,還有人禍,如核能外洩及火災等。由於台灣的地理環境與都市化的發展趨勢,建立完善的防救災體系乃是有效因應、減緩大規模災害、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重要手段,亦是國家之基本責任與義務。

一、災害管理程序的運作

 破壞性的天然、人為災害的發生難以避免,只有透過平日預防、準備程序才能在災害不幸發生時,控制災情的擴大,避免二次災害發生,降低災害的損失。災害管理程序的模式甚多,不過皆包括了:
1. 預防:透過測報、調查、工安檢查等措施,盡可能早期發佈警報、或預防災害的發生。
2. 準備:平日的準備工作尤為重要。主要係包含物資準備,以及單位協調、演習等工作,以備災害之發生。
3. 反應:在災害發生時,立即反應,在強大的時間壓力下盡可能搶救災民。
4. 減損:同時,對於災情的掌握亦應盡可能周延,以在適當地方投入適當資源,避免災情擴大。
5. 復原:在災情趨於平穩後,進入復原與重建階段。

 災害發生的緊急動員機制已於上一章討論過,本章著中在預防階段及準備階段的工作。至於減損及緊急處置階段,還有長期復原階段將於第二篇及第三篇中分別討論。

二、民主進步黨對於災害預防及準備的政策主張

(一)加強對災害潛勢的研究與控管
 中央政府應加強與各大學與相關研究機構的密切合作,並將研究成果應用在防災業務上。因此,政府應長期投入人力經費進行全國各區域性災害潛勢資料調查研究、及危險度評估技術的研究開發,進行災害情形預估及建構災害防救之演習計畫,建立國家地理資料庫及救災決策支援系統,提升災變預警管制能力,擬訂相關之科技研究(包括災害預測或控制、防災與救災科技的研發),並進行有計畫的推動。唯有中央政府在災害潛勢研發規劃提供充分的支持,才能落實地方政府執行防救災工作。

(二)提升建築結構安全
 建築結構的倒塌,乃是震災中造成生命與財產損失的主要原因,政府應結合全國地質調查結果,加速相關建築與國土開發法規的修法工作,採取避險防災對策(如斷層帶的禁、限建規定),提高建築物安全係數,建立耐震性強的防災城市。另外,針對建築物與公共設施進行結構安全檢查,採取必要強化措施,以提高耐震能力;明確規範建商責任,確保建築施工品質與居民安全。

(三)強化政府災變管理能力
 對於自然或人為災變的管理程序與方法,這是一種危機情境下的管理;因此,管理者對於災變資訊與狀況的掌握、應變的技巧與能力、事後的重建與救濟,都要比沒有危機的承平狀態下的管理者之需求更為殷切。政府應加強重大災變之準備與災變管理能力的提升,以具備對重大災變發生時,能立即採取有效的反應措施。

(四)強化災情偵蒐能力,確保救災通訊系統
 緊急災變發生時,具有不確定性、資訊不全、溝通困難及狀況複雜等環境特質。救災行動的有效展開,則有賴透過暢通的災情通信系統與運用現代空中偵蒐裝備,迅速確實掌握各地災區災情狀況,以利救災指揮系統即時做出正確的救災指令,有效進行救災資源的整合與調度。因此,政府應擬定交通、通訊斷絕及停電狀況下之災害預報、警報資訊傳達通報計畫,確保防災通訊系統的暢通,建立災情回報系統,同時運用衛星遙測技術、無人空中偵察載具、無線及衛星通訊科技,建立立體數位化的災情資訊系統,迅速掌握災情,以確保救災行動可立即有效展開。

(五)健全緊急醫療體系
 政府應整理掌握全國各地醫療資源,擬定各級災變緊急醫療計畫,充實地方專職救護人員編制與救護裝備,把基層醫師納入防救災醫療體系的一環,加強救護人員專業訓練,建立緊急醫療管理資訊系統,加強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醫療資源,建立海上(空中)機動醫療救援體系,健全緊急救護體系並落實緊急醫療計畫之演練,才能發揮我國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之功能,提升緊急醫療品質與能力。

 我國可引用日本設立國家級的國際醫學中心,設置國立國際醫學中心,專門負責國際醫療級教學研究的概念;一則可以提供我國百姓重大災難之急救工作,二則可以發揮我國在國際上的醫療功能。在非緊急狀況下,可做為專門訓練國外醫護人員之處,亦可發揮醫療、教學、及研究功能。

(六)提升都市防災能力
 建立全國地理資訊系統,作為國土保育與開發規劃之依據。同時,加強都市防災、減災系統的規劃,考量公共設施在防救災的功能,如都市避難場所、設施與路線之規劃設計與整備,開闢都市防災綠地,建築物的耐火建材及消防設施的整備,強化建築物的耐震標準,加強現有建築物的耐震診斷與強化耐震能力,及加速老舊密集木造建物的都市更新以及防救災中心的整備等。

 各級的危機管理反應中心應透過通訊基礎設施的強化以及交錯的通訊網絡的建構來強化它的功能。在縣、市以及社區的層次上,將建立針對地區性災害防治的基本設備,而且消防與災害防治的設備以及物資都將被有系統的儲備。

(七)提升全民防災意識,落實防救災訓練
 政府應將每年九月二十一日訂為「全國防災日」,透過學校教育、傳播媒體及社會宣導等方式,加強防救災知識的教育與宣導,提升全民防災意識,普及基本防救災技術訓練,落實防救災計畫之演練,提升住民防災應變能力。並編寫防災救災教材,供民間及政府各單位使用。

(八)推動國際防救災合作計畫
 九○年代以來,全球大規模的天然災害已奪走無數寶貴生命並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台灣這次的九二一大地震中,許多國家派出救援隊伍,並提供救災物資與捐款,使台灣人民得到實際援助與溫暖。未來,台灣政府與民間除了致力於災區的重建與復興外,更應健全本身的防救災能力,同時,更應促進國際間防救災領域的交流,推展國際合作計畫,共同提升全體人類的安全與福祉。

back


第四章 災後社會安全網絡的復原

一、基本生活網絡遭受破壞
 九二一震災之後,災區居民的生活安全網絡嚴重受到破壞。在生活環境方面,包括危樓鑑定與處理問題、災民臨時安置問題、停水停電導致的衛生與疫情問題等,嚴重影響了災民的生活品質。此外,原來由家庭與社會體系所形成的生活安全網絡被災害摧毀後,產生了新的社會與家庭問題,如經濟產業受損造成的失業、家庭破碎與社區網絡被瓦解、以及身心障礙者、孤兒、失依老人數量的增加,都是急待解決的問題。

 社會網絡的瓦解如果不能夠盡快地被解決,將會日益惡化,造成日後處理上的困難。行政院在九二一震災發生之後,在災民生活安置上雖然發佈許多的政策措施,但是由於對災區物資需求的掌握不夠迅速確實,造成物資供應不均或不足;慰助金的發放緩慢,也造成了民眾的不滿。此外,災害後產生了許多新的社會弱勢人口,如失業者、孤兒、身心障礙者、失依老人等,如果不能夠立即展開需求調查並提供援助,將使得問題繼續惡化。總之,社會安全網絡的重建千頭萬緒,如果不能立即採取行動,將錯過最佳的處理時機。

二、災後社會安全網絡的復原

 災後社會安全網絡的重建,在於提供災民危機時期的生活援助與基本生存條件的滿足,對於因為災害而成為社會福利的需求者,應協助其轉介至適當的服務機構,以個案管理的工作模式提供整體的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一)傷亡撫卹
 死亡、重傷者經確認後,由政府一週內發給主管機關所定金額的撫慰金及慰問金,以支持其短期內的生活所需。

(二)災害紓困政策與措施
 災害發生之後,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災區之民間組織及相關企業應立即會商災害的補償內容、及相關的配套措施,並規劃執行的行政流程,使災民能儘速重建家園。

(三)災民居住安排
1. 緊急安置:成立「災民收容中心」以收容受災戶,收容中心之設 施應包含一切生活必須設備。收容時應盡量以保持原有社會生活 網絡為原則,使災民在心理上得以互相扶持。收容中心應有完善 的支援系統,配置醫療衛生人員、社工師、心理諮商人員,並提 供轉介安置的服務。
2. 短中期安置:針對短中期內無法回家的居民,宜以原居住地為中 心向外圍疏散,安置在臨時的住所,或是興建臨時的住宅,使其 得以社區再造的模式重建家園。
3. 立即勘查災區災民房屋受損情形,區辨可繼續居住或無法繼續居 住的住宅,讓可回家的災民儘速開始重建家園。
4. 房屋毀壞嚴重的村落,組成村落重建的團隊,包括:戶政、社政 、警政單位、專家學者,實施家戶狀況調查作為重建的基礎。
5. 長期的住宅重建:政府成立專責單位擬定房貸處理計劃,依房屋 損毀及災民所得情形決定貸款額度,並研擬所得稅減免的措施。

(四)無自謀生活能力災民的安置
1. 孤兒安置:建立安置協尋資源系統,結合社福、民間、企業資源 協尋,並儘速調查孤兒人數與家庭狀況,轉介至社會福利機構安 置,並解決其就學與就業的問題。
2. 無生活能力者的安置:儘速調查因震災喪失工作能力者的數量與 需求,轉介至社會福利或民間慈善機構安置,適合接受就業輔導 者,應協助其重回就業市場。
3. 設置信託基金:孤兒、身心障礙者、失依老人之財產,以信託基 金的方式確保其經濟生活安全。

(五)災區就業安全

 災區失業者的就業問題應與地區產業復甦一同規劃。對於參與重建工作的民間企業,若其優先雇用災區居民者應予獎勵。此外,職業輔導機構應調查當地的就業機會,提供失業災民求職資訊,並輔導其就業。

(六)儘速恢復就學
 儘速整修毀損的校區,並立即處理學生失學的問題,協調教育系統吸納災區學生轉學或寄讀的需求。

(七)飲食、衛生、醫療
 災區應配置營養師,其伙食充分兼顧兒少、孕婦、病患、老人及參與災後重建工作災民之營養。提供病患之醫療保健需求,除了受傷災民的救治之外,災區罹患慢性病民眾的就醫服務,也要盡快由醫療團隊展開。為了避免疫情發生,環境衛生等防疫工作應確實普遍的實施。

back


第五章 災後社會心理復原

一、災後的心理反應

 災民心理創傷的經驗,除了逃命過程中的恐懼不安之外,政府粗糙的措施、媒體不當的報導、民眾看熱鬧的心態、廠商哄抬物價等等都可能造成災民重建家園的信心受挫,造成心理的二度創傷。災後的心理反應。包括恐懼、憤怒、悲傷 無助、罪惡感、否認、喪失基本信念、以及重複回憶受災經驗等,也容易引起身體方面的問題,諸如失眠、記憶力減退、疲倦、作惡夢、注意力不集中、胃痛,嚴重者甚至可能因為心理的崩潰自殺、或罹患憂鬱症等。

 災後的心理反應受到三個因素的影響。第一是災害本身,包括其發生的原因、突然性、災難強度、影響廣度、持續時間的長短,以及傷亡狀況。第二是性格特質對心理的影響,也就是其成長經驗所形塑的身心狀態,還有對環境變化的因應方式。第三是災後處遇,也就是受災後的某一刻身處的狀態。

 這三個因素中,災後處遇是我們可以施力之處,如果能夠對災民施予適當的心理照料,當可減緩災民負面的心理反應,幫助其重建健康的生活態度。例如,基本生活條件的恢復可以減緩災後的心理反應,如果可以逐漸自主性地恢復衣食住行等生活條件,甚至可以獲得長期自立生活的預期,其效果將會更佳。另外,基本生活團體的恢復或再建亦可減緩災後的心理反應。個人最基本的生活團體包括家庭、鄰里鄉親、朋友、及工作夥伴,他們是維繫個人身心健康的重要條件,災變後這些社會網絡的恢復速度,將一定程度地影響著心理復原的速度。

二、心理重建的具體政策

(一)政府機構的角色功能
 中央政府在社會心理的復健中,主要是去提供穩定災區居民基本生存所需,徵召具有專業資格的心理師、社工師、精神科醫師進入災區及收容中心。在此同時,地方政府應提供相關的災情資訊,並進行民眾心理需求的初步評估,與專業工作者合作進行社會心理的處遇方案。
(二)社會心理危機處理
 災後,災民經歷家園破滅與失去親人的社會剝奪感,加上經濟生活失去依靠,政府有責任協助災民度過心理的危機時期,穩定其情緒並提供基本生存物資的滿足。所以應藉由專業的團隊工作進行危機處遇,在群體共同的心理反應方面可採用團體的工作方式,在短期內協助災民面對未來問題,發揮解決問題的能力,重新站起來。
(三)社會心理需求評估
 危機處理同時是瞭解災民社會心理受創情形、及對未來期待的過程,除了評量災民心理的需求,採取立即的危機處理之外,還因調查重建社會關係與治療災後創傷症候群的需求評估,建立社會心理評估的個案資料,以便於進一步的處遇及治療。
(四)後送與轉介網絡的規劃
 危機心理處遇之後需要的是持續處理的服務,這包括篩選合格的服務機構、提供資訊、及轉介服務、使災民的社會心理復健品質有所保障。此外,應與災後各項的重建計畫相互連結,以形成資訊與服務共享的網絡。
(五)社會心理個案管理
 為災後心理受創的民眾提供持續性的服務,透過由縣市政府層級實施掌握的個案管理,結合教育、警政、司法、心理以及社政單位,提供心理的復健工作,直到專業人員認為其生活穩定、心理足以適應社會為止。
(六)優惠措施
 補助災民三次免費至合格的社會心理諮商機構會談。對於所得較低且問題較為嚴重者的心理重建,以專案的方式與合格的機構簽約,提供優惠的長期性心理重建服務。
(七)集體社會心理的療癒
 大規模的災害導致心理受創,其範圍不僅止於直接受害的災民,社會集體的悲傷、憤怒和不安亦是需要關注的一環,否則極易造成對社會互信與互助的傷害。因此,應由政府與民間結合專家出版並宣導災後社會心理復健與自助助人的方法。

back


第六章 廢棄物的資源化

 九二一震災過後,除了許多嚴重受損的民生基礎建設有待重建之外,另一項攸關未來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與環境權益的重要議題亦不容忽視,此即災後遽增的垃圾環保處理問題,其中尤以建築廢棄物的處理更為棘手。

 由於此次的震災,造成災區超過萬棟以上的民宅房屋倒塌,根據初步的統計推估,至少將產生三千萬公噸以上的建築廢棄物。為了處理這些建築廢棄物,目前政府已緊急設立了四十八處臨時堆置場,估計可堆置九百七十萬公噸的廢棄物,目前,營建署更計畫於災區緊急設立十四個再生處置場。

 在現實情況的考量下,必須同時面對災民安置與災區重建的急迫性,因此將垃圾在短期間移離災區的必要性是無庸置疑。在總統頒佈的緊急命令所特許下,包括災區的建築廢棄物的清除將可免去許多相關環保法令限制,可以運到各地方政府遴選的棄置場棄置。但隨意的棄置、堆積,其所將引起的危險並不容歔視,所可能的影響包含了將憑空產生許多面積廣闊的垃圾場,以國人以往的習慣,隨著新垃圾堆積場的產生,個人的家庭垃圾將會接踵而至。隨意傾倒垃圾,更可能引起土石流、地形的改變、河流生態的傷害;尤甚者,進而污染台灣近海海域,甚至可能造成大自然反撲。鑒於此,我們必須小心的看待地震災區廢棄物的問題,不可因災區復原的便宜行事而造成無窮的後患,讓環保機構以前的努力付諸流水。
一、集集大地震所產生的廢棄物的分類及處理方式

(一)以生活垃圾為主的一般廢棄物:分大型的廢棄物與一般廢棄物。
 大型廢棄物包含,沙發、地毯、冰箱、洗衣機、收音機等等。一般廢棄物包含衣物、紙類、不同塑膠用品、不同材質的金屬器具(鍋)等。此類垃圾在平常就會發生,其處理的重點在於集中清運,並尋以往的途徑處理。
(二)房子倒塌所出現的大量建築廢棄物:其中包含有水泥、磁磚(包含衛浴)、木材、鋼筋及成塊的廢棄混凝土等。此類垃圾依日本經驗顯示,約七成左右是可再度提供做為建築材料使用的。所以若只視為無用廢棄物而傾倒,將是非常可惜,若造成二度污染等問題將是更大的麻煩。
(三)廢棄土:可透過豐富的資訊蒐集及妥善的管理,運送到有需要覆土的地方。

二、處理原則

(一)將資源化的觀念導入運用,不可將上述三類的廢棄物混雜在一起,而視為無用的廢棄物。目前國內除對建築廢棄物的鋼筋會有人主動收集外,其他大多數的廢棄物都被棄置。
(二)日後在清除的第一步先想好什麼廢棄物到什麼地方去,謀定而後動,比草率行事更方便有效。

三、建議方案

 過去有太多的例子讓我們瞭解,垃圾處理不當可能引發更大的傷害,擴大角度而言,將影響國家的生產力及國家整體經濟力;因環境的惡化,國家必須花費更多醫療資源於因環境所造成的病變人口數之上。

 因此,就政策而言,民進黨主張:
1. 不僅將因震災所產生的大量垃圾及廢棄物找尋合適堆積場所而已 ,同時必須將這些建築廢棄物視為可運用資源,其運送、堆置及 管理等都應先有一致性的想法,以免除未來困擾。
2. 必須確實完成垃圾數量的推估及分類,區分何者是可以回收以再 生利用,何者確實無法回收。
3. 在瞭解、掌握垃圾的情況之後,無法自我解決的技術問題,必須 尋求國外的技術。同時,政府亦應評估大型建築廢棄物對環境的 傷害程度及引進資源化回收的器材及技術的成本,做出對台灣的 永續發展最有利的處理。
4. 由於地方在面對如此巨大數量的垃圾,在經費、人力並無法承擔 ,中央必須在財力上及人力上予以支援。
5. 所有回收的垃圾再生品,政府必須提供經濟上的補助,並要求國 家公共建設所需求的用品以再生品為優先考量。
6. 利用破碎、篩分、磁選……等程序,分離建築廢棄物中鋼筋、混 凝土塊、磚塊及木材等物質,混凝土塊等可用於基礎工程建設的 填方料,鋼筋類則可以再生利用。

back


第七章 災後產業經濟重振

 我國今年經濟原本出現「外熱內冷」的現象,經濟成長支撐主力來自貿易順差,在世界景氣逐步復甦、各國需求日漸回升之下,我國的實質商品及勞務出口將呈現大幅成長,在此情況下,今年我國貿易順差預測將大幅成長。至於國內需求則仍未見起色,民間消費在上半年景氣低迷、下半年公教人員調薪幅度有限等情況下,預計今年將只緩步成長。民間投資部份,雖有多項半導體產業的投資案支撐,但高鐵興建進度仍嚴重落後,推屋建案又明顯減少,實質民間投資成長率也將大幅萎縮。

 在政府投資方面,由於行政當局推動擴大內需的方案下,政府投資今年可望出現大幅成長。然而在進口部份,由於國內需求無法顯著提升,因此實質商品與勞務進口成長率有限。因此綜觀各項指標,除了出口及政府投資可望有高成長外,其餘民間消費、民間投資、進口等都只在金融風暴的陰霾下呈緩步成長。
一、九二一地震後的影響

 整體而言,在集集大地震突然發生後,造成人民生命及財產的嚴重損失,勢必對我國產業、經濟及民生社會產生相當程度的影響。

(一)人員及財物的損失
 這次大地震發生,已造成全國罹難人數超過二千人,受傷者八千餘人,傷亡人數乃為歷年來最嚴重的一次,然而人命的損失不是任何復建工作所能彌補的。目前台灣的家庭總戶數達六百多萬戶,自有住宅比率頗高,但加計空屋與擁有多戶住宅者,全國住宅總數應逾七百萬戶。這次大地震已直接造成數萬戶住宅全倒或半倒,必須重建。基本上可大略推估全國可能有百分之三(即約二十萬戶)住宅必須拆除重建。由於受損房屋拆除必須支付額外成本,推估每戶房屋重建成本應在三百萬元以上,則重建二十萬戶住宅共需六千億元。如再加計公共建設包括道路、橋樑、學校、港口及水、電、通訊等設施,以及民間企業廠房、生產設備與停工損失,則粗略推估這次大地震造成總體經濟損失應在一兆新台幣以上,約佔我國國內生產毛額(GDP)的一成。

(二)對生產及產業的影響
 此次大地震發生的地點並非在我國工業主要生產地區,但由於地震最嚴重的災區,大多集中在農業與觀光業發達的台灣中部山區,這對觀光旅遊及相關服務業是嚴重的打擊,非短期內可以復原。整體而言,由於受到這次九二一大地震影響最大的電子產業是近來帶動我國經濟成長的主要產業,如今因受斷電影響,造成生產減少,甚至訂單轉向,進而使進出口明顯減少。此外,中部地區也有為數不少的中小企業,部分產業也由於中、下游廠房受損,連帶影響整個生產活動,此也對國內經濟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

(三)對財政金融的影響
 大地震後必須迅速進行重建,公共設施的重建,受災地區的救助,勢必造成未來數年政府的支出急速擴大,公共建設必然會大為增加,政府消費支出也會急遽上升,政府財政赤字比原先預期高出甚多。政府必須不斷發行巨額公債籌資,而大量發行公債的結果,必然加重後代子孫還債負擔,未來政府將會被龐大的債務所拖垮,則對我國經濟長遠的發展造成影響。在金融方面,銀行保險業在這次大地震所造成的影響,其中產壽險理賠支出將相當可觀,許多房屋倒塌會使貸款者破產或是不願還款,銀行逾放比率也將會進一步攀升,尤其是此次受災區以中部為主的基層金融機構受到的影響最大,如何處理以避免引發另一波的金融風暴,是我們所必須關注的課題。

(四)災害重建的效應
 此次地震造成國內財產的重大損失,但是,災後重建需要巨額的資金及人力投入,勢必將擴大國內的需求,有助於創造相關產業的生產增加,帶動民間投資,提高經濟成長,同時也給予政府相關部門有機會重新檢討並積極採取有效的擴大內需政策。

二、執政黨之對策及其問題所在

 九二一大地震所造成重大的災害,各項資源和生產能力受到程度不一的損失,台灣社會也多了救災與重建的資源需求,必須開始安排災後重建及讓社會經濟重回正常的發展。因此,針對執政黨相繼提出對於災後經濟重建所採取的救援措施,出現以下的幾點缺失。

(一)全台電力供需嚴重失衡
 集集大地震再度重創「南電北送」的供電系統,迫使台電採取輪流限電措施,產業群起搶電,希望自己優先供電,至今台電與經濟部仍然「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抓不到重點的電力政策,從發生連續兩次全台大停電的事件來看,尤其此次因大地震災情慘重而難以搶修,便徹底突顯台電與經濟部長期以來對解決全台電力失衡問題的無能,以及電力開放政策的無效率,尤其涉及台電輸配電業務獨占利益的釋出,以及公務員依法行政、擔心圖利指責等問題。對於已經釋出的發電權,也忽略北部缺電的現實,造成民營電廠南部居多,根本無助於解決南電北送的問題。

(二)未尊重現有之預算體制,採行有效的財源籌措方式
 政府為支應賑災及緊急復建需求,根據行政院的初步估算將高達二千五百億元,而行政院依總統所頒布的緊急命令,最多可以舉債八百億元支應。因此,其間至少有一千七百億元的財政缺口有待籌措。迄今為止,政府方面除人事行政局做成凍結公教人員加薪建議以及行政費用擬全面縮減之外,尚未見有其他較具體的開源節流計劃提出。

 然從我國預算制度而言,除了對政府預算收支的籌編、審議與執行有嚴格的規定外,其間仍保留了相當程度的彈性空間。對因應預測性或臨時性經費不足,有預備金(包括第一與第二預備金)制度的設計。對因法律變更而致增加的經費需求,有追加預算的補救措施。而對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國家經濟重大變故及重大災變所需要的急迫性支出,則有編製特別預算的規定。

 因此,以這次地震災情的嚴重與復建工作的艱難程度,政府即使不發布緊急命令,也須針對震災重建所需龐大經費,儘速依法編製特別預算送立法院審議。如今,雖已動用緊急命令權,但由於財源籌措事關國家財政大計,且所需預算又甚為龐大,故政府仍應循既有法制體系審慎估測需求,正式提具特別預算至立法院,以示對現有法律與制度的尊重,並降低民眾對緊急命令這項非常手段的質疑或不安。

(三)嚴格限定中小企業重建貸款的對象
 集集大地震造成中部地區的中小企業損失嚴重,尤其是在南投、台中工業區,針對於此,經濟部業已提出全面性協助企業災後重建輔導方案,其內容主要包括有七大項目,協助企業災後重建服務團,協助企業災後重建及廠房設備的融資貸款、租稅減免及公共設施維護費的緩徵、廠房安全檢測、緊急化學災害系統、企業合作轉介和協助安置受災居民。

 其中在協助企業災後重建及廠房設備之融資貸款部份,由行政院開發基金與銀行共同提撥的五百億元受災中小企業優惠貸款,提供震災中受損的中小企業,辦理廠房和機器設備修護、重置等。雖然行政部門提供此項低利融資貸款的措施立意良好,但對於震災受損的中小企業廠商而言,常因為向銀行申請貸款過程的門檻易受限制,往往造成銀行要求業者提供或增加擔保品,讓受災企業更難獲得重建融資的管道,使受災企業營運雪上加霜。

 另外,此次地震重創的中部觀光產業,災區觀光業者是否可申請開發基金中小企業升級貸款,辦理低利重建貸款?根據觀光業者預估重建貸款需求為25億元。中部地區觀光景點聞名全台,但此次地牛翻身,不但使得多項景點一夕消失,更破壞許多觀光設施及度假村等,造成觀光業者損失慘重。況且目前該項貸款對象為符合經濟部認可的中小企業,其貸款範圍明定為廠房設備、硬體等,和觀光產業性質不盡相符,過去申請此項貸款的產業清一色是製造業,政府相關部門更須容納此次災區受創嚴重的觀光產業。

 縱觀此次中部地區產業受到重創後,政府應該利用此時重新檢討規劃中部地區未來產業發展的方向,而遭受損害的中小企業不一定都要重建,政府必須協助有長足發展的企業在適當的地方另起爐灶,不適生存或沒有長遠發展潛力的企業,則由政府輔導轉業或做其他安排,以免做無謂的投資。

三、民進黨對災後短中長期經濟重建之政策措施

短期災後處置措施:
(一) 受損企業應給予合理救濟。基於同胞的相互關懷,地震之後國人不僅熱心加入救災及捐獻,同時也多同意政府給災民適當的救濟。但這些救濟多以一般民眾為主,廠商常被認為是較有錢,因此也較少被當做救濟的對象。然而中小企業和家庭及農民相當類似,有些財富並不多,承擔損失的能力不大,地震也可能造成相關人員就業和生活的問題。因此對企業的損失仍應合理救濟,以維持相關人員的生計並避免地區經濟陷入蕭條。

(二) 救濟企業的方式可包括依損失大小給予減免租稅,既有貸款延後償還本息以降低資金週轉的困難,給予低利重建貸款,提供重建所需技術及資訊以及合理方便之重建手續。

(三) 研判各地具有關鍵性,也就是有較大產業關聯效果的受損產業,特別加速協助其恢復生產,以帶動其他產業之生產及員工之消費,以避免地區性嚴重不景氣和失業。

(四) 儘速修復產品銷售據點及管道,或建立臨時據點及管道,來維持產業之需求。我們可在災區及全國各地設立災區產品臨時銷售據點或辦理促銷會。我們也可在救災工程許可而地方民眾願意接受之後,儘速安排災區關懷之旅,讓外地民眾進入災區,瞭解及體驗地震經驗,並為災區帶來需求,以彌補觀光客銳減對地方產業的衝擊。

(五) 鼓勵各地廠商優先把災區能做的工作委託災區廠商或民眾代工,以儘量維持災區的就業機會。必要時亦可考慮補貼災區廠商雇用當地員工。

(六) 儘速展開災區重建工作,以引進資金及需求來維持當地產業的生機。但在重建時,亦應妥善規畫人力及其他資源的供給,以免一時性的重建需求卻奪走了廠商長期使用的人力和其他資源,而造成未來產業更難恢復的危險。

(七) 行政部門有必要制訂「地震災害特別減免稅條例」,以全面統合災區民眾及企業各種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以及遺產稅的申報及減免事項,以及獎勵民間企業投入災區重建的租稅減免等優惠。對於全面放寬納稅人及企業申報災害損失的程序須予以簡化。
中長期災區經濟重建措施:

(一) 在賑災財源籌措方面,政府應當審慎的利用「債務基金」之運作,提高財政管理的效能,如此,才可避免債務累積過多後,對政府長期財務結構穩定性與安全性的負面影響。

(二) 在電力供應政策上,鼓勵發展獨立性、區域性的電廠,積極配合區域需求開放輸配電業務,同時電價應依據市場法則,開放民間自由競爭。

(三) 災區必需引進新產業,以彌補一些舊產業無法恢復,以及一些既有產業需求減少對就業和地方經濟的傷害。新產業的引進也能促進地方之繁榮,使災區更具有價值及賺錢的機會,而間接彌補人民在地震中的損失。

(四) 為配合未來經濟發展趨勢,使災區能維持長期的發展,引進的新產業應為低污染、高附加價值,特別是配合具有地方特色之產業。但基於自由經濟的原則,以及全國各地都想要高科技產業的現象,政府並不宜任意指定或禁止那項產業到何處投資。我們應分析各災區的特長,並在災區重建上發揮這些特長,以吸引偏好這類特長的新產業。

(五) 現在已經成為地方特色,或明顯可以成為地方特色的產業,可藉在當地設立這些產業的研究機構、學校、博物館、以及展售中心,來吸引相關廠商或人才前來當地經營。由於各地可能爭取相同的地方特色,因此政府應做仔細的規劃,讓各地分到不同的地方特色產業,而又能相互配合成為整體相互支援的力量。

(六) 原先對生態環境或國民健康不利的產業,以及在我國加入WTO之後可能無法和進口品競爭的產業,若在地震中受到嚴重破壞,則不必再恢復,而應把為改善生態環境、國民健康、補償加入WTO之損失、以及災後救濟的經費合併起來,積極協助廠商及從業人員轉入其他產業發展。

(七) 配合新產業的發展及產品品質的提高,利用災後需求和生產偏低之時期,對從業員工提供必要的轉業及技術訓練。

(八) 提供優惠租稅、低利融資及公共建設的環境,以獎勵廠商赴災區投資,並可創造當地之就業機會。

back


第八章 災後重建的資源配置模式

 九二一震災後所需的重建經費,必然會對國家長期財政產生結構性的影響。未來的幾年內,因籌募重建資金而發行的公債,將使財政赤字擴大;所衍生的資源排擠效應也已開始出現,例如國民年金延後實施即為一例。

 面對有限的資源及財政壓力,重建的資源整合及決策品質就顯得更為重要。如果政府的政策與計畫搖擺不定,執行效率低落,沒有公開的民主討論程序,或是缺乏合理有效的監督機制,民間社會所熱心匯集的資源就無法被充分有效地運用,也將對國家財源形成額外的負擔。
一、問題現況

 執政的國民黨在九二一震災發生之後,陸續提出許多為民眾紓困的措施,主要包括傷亡撫卹、減稅、購屋優惠貸款、臨時住宅、租屋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及農業抒困貸款等等。但這些紓困方案的供給往往與災民的需求無法即時切合,加上政策多以短期考量,缺乏整體的規劃。此外,中央決策與地方各級行政單位協調不足,導致爭執時起,也讓政府的承諾未能輸送到災民的手上,讓災民對政府的信心受損。執政黨在重建資源的配置與政策執行的效率上出現以下幾個缺失:

(一)政策制訂過程粗糙且溝通不良
 本次震災的規模之大前所未見,極需要中央政府迅速的反映及果斷的決策。但是,震災發生至今,我們發現執政黨的決策不但過程粗糙,而且反應過慢、甚至朝令夕改;許多重要政策沒有配套措施,造成執行上的困難一再的出現。除此之外,中央與地方在決策上缺乏協調,增加了執行上的不確定性。

(二)民間資源缺乏整合的機制
 九二一災後,民間團體的物資與人力大量湧向災區,但是因為缺乏與官方間的協調機制,以致龐大的人力物力無法得到有效的運用,甚至出現了某些災區人滿為患、而其他災區乏人問津的情形。
 另外,各募款機構所募款項估計已達上百億元,並持續增加中。但各募款機構各自為政,缺乏有效的統合使用。行政院雖主導成立了半官方的「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意圖做為整合民間資源的機制,但因公信力及號召力不足,其成效尚在未定之天。

二、政策建議

 災後國家資源配置,應以民間與政府的分工合作為原則。透過民主的協商,建立社會互信,確立合理的資源分配,並整體規劃災區重建的願景,以使災區與國家長期發展的利益獲得保障。

(一)重建政策協調的機制
1. 社區民眾的決策參與
 災區重建與災民需求之間需經過民主程序的協商,規劃出以災區居民的需求為中心的重建計畫,由災區居民的組織及政府與業界、專業人士討論協商,共同規劃未來的生活。
2. 民間團體與政府的合作
 民間公益及專業團體之人力、物力加入災後的重建工作,是相當重要的一股力量;而民間與政府的密切合作,更是災後順利重建的關鍵性因素。我們必須重視資源的分享與公開,以強化民間與政府之間的合作基礎,配合社會輿論的監督,使政府與民間能在互信的關係下充分合作。
3. 地方與中央的夥伴關係
 縣市政府在重建工作中,應扮演連接中央決策及災區居民需求間的樞紐角色,與災民一同規劃重建的願景,並實際負起執行的責任。在各種專業與志工團體進入災區提供協助的同時,縣市政府有責任掌握災區所需的重建知識與技術,使災民獲得較佳的服務,亦可避免資源重疊或者不足的情形發生。

(二)資源籌措與配置的原則
1. 移緩救急原則
 行政院各部會應調整年度預算,移緩救急,將資源投入災區重建的工作。此外,對於國營企業的收入及釋出公營事業股票與國有財產的收入,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災害重建的基金。
2. 生存權利原則
 對於災民生活環境機能的破壞必須有充足的物資及人力,用以協助災民恢復最基本生活。因此,資源的分配應以解除生存危機狀態為最主要的考慮,並且顧及生活權利原則,也就是說危機狀態的災民,人人一律具有受到基本生活照顧的權利,確保生命的存續。
3. 公平正義原則
 危機之後不論是民間或是政府的資源運用,應考慮公平性的原則,合理分配災害重建的資源。紓困方案的實施,應考量補助對象的財產損失程度、及其經濟狀況,避免造成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情形。
4. 長期發展原則
 災害重建的長期發展原則,主要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恢復災區生活的正常化,繁榮地區的經濟與社會發展;需要大規模重建的地區,盡可能依新的國際標準實施,促進都市更新與民眾生活品質的提升。二是考量國家長期發展,使災害重建與國家長期利益的相互搭配,讓資源運用合乎國家長期的利益發展,將財政上之排擠效應盡量減到最低。
5. 成效監督原則
 重建的成果與經費的運用,應經由民間、立法院及輿論共同監督。救災重建經費應編列預算並經立法院之審查。

back


第九章 生活環境的重建

 從這次地震中我們真實地體驗到大自然不可抗的力量。我們必需吸取這個教訓與經驗,並且融合在我們的重建計劃之中。台灣雖然一直是多天災的地區,但是過去我們並沒有特別針對這樣的環境特性來營造我們的生活空間,並且建構減少災害的環境安全機制。
 而從這次的震災中,我們認為有二大問題,是我們在未來的重建過程中必須特別注意的。

第一、對自然與生態的忽視,終將引來大自然的反撲

 雖然天災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我們卻可以想辦法遠離災害。但是過去國民黨政府並沒有魄力與決心,來真正落實環境影響評估以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在許多地方根本就不適合開發的地方,還由中央專案來通過大規模的開發案,民眾與地方政府的抗爭則被視為是勒索。在國民黨政府的不重視之下,台灣的地理資訊資料到現在仍不完全,整個國土的地質、地力狀況仍不清楚,許多資料仍沿用日據時代的調查報告。在多數的開發案規劃報告中,地質、地力的調查與評估都只是聊備一格,而且是最不被重視的部份。我們只知道土地開發後的經濟收穫,卻沒有辦法妥善地利用土地,有效地規劃生活環境以避開天然災害的侵襲。這是國民黨政府長期以來默視自然、只專注於經濟開發的結果。

第二、區域與城鄉發展不均衡,弱勢地區的生活機能不足
 這次震災特別突顯了平衡區域與城鄉發展的重要性。今天的震災如果發生在北部的話,很明顯地整個國家機能將嚴重受損,也許要採取的是戒嚴而不是頒佈緊急命令了。此外,我們也看到在災害發生之後,中部地區或鄉鎮地區的救災與安置的能量明顯不足,區域內公共設施與設備的水準和北部有明顯的差距,特別是醫療與救援系統機能嚴重不足。這些現象都造成此次震災中,中部地區或是鄉鎮地區無法即時自救的原因。而這正是國民黨政府長期以來「重北、輕南」、「重中央、輕地方」、「重城市、輕鄉鎮」偏差心態下的發展結果。

 我們認為,在此次災後重建的計劃中,除了應該要重新檢視省思人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係、導正國土開發的意識型態之外,更要讓民眾自己來決定他們要怎樣的生活環境。而重建的工作應該要求的是周詳考慮後的週延性,而非為了搶功而追求無謂的效率。如此,我們在災害之後不但能夠重新建構一個居民能夠住得安心的抗災害生活環境,也藉此機會在重建的過程中重新建立台灣人民的新精神。因此,我們在重建上必須強調三大方向:「重視生態環境與建立環境安全機制」、「平衡區域與城鄉發展」、及「強化區域與都市基礎設施的防災功能」。

一、重視生態環境與建立環境安全機制

 保護良好的生活環境將使人民的生活資產得到保障,減少天然災害對於國家、社會與人民生命財產所帶來的損失。過去,國民黨政府一貫強調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卻不斷造成自然環境反撲所帶來的生命財產的損害,是極為不智的舉措。而為了減小災害所造成的損傷,應該建造更堅固且具有彈性的生活環境,使它能夠具備促進與適於重建的能力,我們特別強調,要儘量減少對環境的破壞並且要與自然共存,而建立國家的「環境安全保障機制」則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最迫切的一項公共事務!為達成這些目標,我們提出四項主張:

(一)儘速完成國土開發的法制化工作
 「國土綜合開發計劃法草案」在數年前即完成並送入立法院審議,但是在行政院不重視的狀況下,雖然民間學者與在野黨一直強調該法的重要性,但一直未被排上議程。在這次震災後,更顯現出國土利用合理性的重要,因此本黨主張應將「國土綜合開發計劃法」列為立法院本會期的重大法案,並儘速完成立法程序,為我國土地開發利用建立完整的法令基礎。在此之後,則應要求行政院儘速完成「城鄉計劃法」的擬定工作,並儘速送立法院審議,以完成我國國土開發體制的法制化工作。

(二)儘速完成國土總調查之工作
 我們應該透過國土狀況的全面調查,累積國土使用資料,並藉此在開發時料儘量避開災害潛在地區,完成安全的國土綜合開發計劃。在生態保育與嚴格的環境影響評估之前題下,我們應考量山坡地之承載力,並全面實施山坡地「開發總量」及「基本容積」管制,以採取進行適地適量的開發方式,保障人民生命與居住安全。在斷層地帶、山坡地保育區、地質敏感地區、海岸侵蝕區、低窪洪氾區……等等自然災害的潛在區域,政府應該主動公佈並嚴格禁止任何型式的土地使用變更與利用,且不論公共設施或是私人建物,政府應展現其保護國土的決心,嚴格管制任何的開發行為。

(三)建立全國單一的防震安全標準
 台灣地狹人疇,全島均位於地震帶上,我們主張應改變目前的防震分級制
度,全台灣應該劃為統一的地震地帶,適用單一的防震安全標準。除了抗災之外,政府應編撰「抗災城市指導手冊」,提供建築師與結構工程師設計建物或是公共設施抗災能力 (抗震、抗火、抗洪、抗炸)時的參考依據。

(四)推動居住安全強制保險制度與社區安全檢查制度
 我們主張建立「居住安全強制保險制度」,將環境安全納入社會制度性的保障範圍之內。其中應包括三項強制保險制度:「天然災害強制保險制度」、「房屋交易安全保險制度」、「房屋使用安全保險制度」。我們要使得住宅從一開始興建到最後交屋使用,都涵蓋在住宅安全保險制度中。

 其次,我們主張落實市民主義,建立社區安全檢查制度,推動社區防災體系作為都市防災體系的基礎。政府應成立單一窗口來受理社區安全檢查申請,政府受案後派人前往作安檢工作,費用由社區與政府共同負擔。

二、平衡區域與城鄉發展

 為確保國家機能在災後能夠的正常運作,我們強調「區域平衡」、「風險分散」以及「風險管理」的核心概念。因此,在區域的層次上我們主張要平衡區域發展,分散國家重大機能與建設;而在災害發生時,救災必須在第一時間內完成,各地區具備基本的抗災與救災能力也是絕對必要的。各個區域均具備獨立防災與反應的能力:在都會的層次上則應該建構一個多核心網絡型式的都會地區;在鄉村地區則應該強化其公共設施與設備以縮短城鄉之間的差距。為達成這些目標,我們主張:

(一)平衡北部與中、南部以及東部與西部區域之間發展的差異
 中央政府應該真正放棄獨大北部的發展方式,並全力強化落後地區的公共設施與設備。在此次的重建過程中,應重新檢討中部區域發展的定位,並藉重建所帶入的龐大公共建設經費,為中部地區打造新的發展體質。特別是在觀光業的發展上,更應藉此機會重新規劃。

(二)調整都市地區與鄉鎮地區的發展落差
 特別是在預算的分配上,中央政府應降低中央各部會所直接控制的預算金額,儘量將關於地方建設的預算項目下放給最了解地區發展的地方政府來運用。如此,地方政府才有能力來增加鄉鎮地區的投資比重,加強鄉鎮地區的公共服務。

(三)都市內部應朝多核心發展的方向邁進
 我們主張建構多核心網絡的都會地區並分散都市機能。同時,為了都市防災的需要,更應該在都市計劃法中明確要求在都市規劃過程中設立並重視建物防火區、建築群防火區或是社區的安全區塊、區域性的安全區塊的設置與規劃,以達成侷限災害擴散的目標

三、強化區域與都市基礎設施的防災功能

 都市的基本功能就在於提供人們安全的生活空間,這是長久以來都市發展的重要命題。不過在近年來強調美觀的意識型態之下,都市或者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的安全功能的考量被弱化。在國民黨長期執政與黑金政治之下,台灣的公共設施品質低落早已是不爭的事實。這種狀況在這次震災中特別突顯了這個問題的嚴重性,當整個政府機能隨著公共設施的嚴重損壞而癱瘓時,公部門所能發揮的領導功能將隨之消失,救災的速度將受到嚴重的影響,產生更多的傷亡。我們必須記取這個昂貴的教訓!

 我們認為,現在是重新強調都市與公共設施防災功能以及檢視公共工程品質的時刻。我們的都市計劃或是公共建物與設施在規劃設計時就必須強調抗災的能力。如果國民黨政府不把人民的生命財產當一回事,還與黑金掛勾,則台灣人民就應該有勇氣唾棄這樣的政黨。

 而在強化區域與都市基礎設施防災功能的重建過程中,我們提出三項具體主張:

(一)建立生態城市,達成生活安全與防災的目標
 在災害發生後,所有正常的生活支援都將消失。因此,我們應該在都市之中維持一定的自然環境,將自然資源(特別是水與植物)引入都市環境之中,也就是以生態城市的概念來達成生活安全與都市防災的效果。

 特別是都市範圍內之河川以及其它公共之開放空間,應妥善規劃並利用於防災用途上。例如:大型都會公園應考量強制設計自然滯水池,或結合都市河川的水流,以確保都市災害發生時救災水源之來源,同時開闊草皮也具有讓直升機降落救難的功能。都市應廣建大型的林蔭道,除改善都市環境之外,更可利用其防火與阻隔火災的功能。

(二)強化公共建築物與單棟重要建物的抗災能力
 公共建築物是災後的指揮中心,在未來的重建過程中,對於公共建築物的復建必須重新仔細規劃絕對不可倉促了事,並且應進行特別的監督。我們認為,政府應立即檢討、調查重要公共設施與中樞機關的防災能力,並定立分期分區重建或是改建計劃儘速更新公共設施的抗災能力。

 而其它新設計、興建中或尚未興建的公共建築物、如:醫院、學校、電力、水力、電信通訊、橋樑、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機場、港口……等,以及一些重要的民間建物(如:重要的產業廠房、超過一定樓數的大樓)都必需採用最嚴格的抗災標準(抗火、抗震、抗洪、甚至抗炸),並且強制使用抗災材料,以減少災害並確保災後的反應能力,做為因應救災工作的臨時指揮中樞。

(三)建構多元的全面性交通系統與重要的公共服務設施。
 在本次震災發生後,災區所有的聯外道路以及通訊系統全部中斷。我們認為要解決這個狀況,除了必需強化落後地區的公共投資、強化公共設施品質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強調分散化與多元化的重建策略。而在重建的程序上不應一昧求快,在未完成重建的評估之前應避免就地重建。我們認為:

 在聯外道路上,應分散進入都市與鄉鎮的通道,每個鄉鎮應考量至少兩條主要聯外道路建設的可行性。

 在對外通訊上,應以分區的方式設立區域性的多元通訊聯絡設備。在偏遠的山地部落或是社區、村落,應以警察局、鄉鎮公所為核心,全面裝設衛星電話,建立全島的災害回報系統。

 在公共管道上,應儘速完成各重要都會區的管道線路地下化工程,以減小公共服務設施在受災時的損害。

 在電力系統上,南電北送系統仍應維持,此外更應儘速建立區域性的電力迴路系統,以避免區域性的災害破壞全島的電力系統。而重要的產業基地更應具備一定比例的能源供應能力,強化產業基地內能源再利用的比例(如氣電共生)。

back


第十章 社區總體營造與災區重建

 台灣一直以來由社政系統主導的社區政策,經過九二一震災的體檢後,被證明完全失敗。政府在全台灣普設的「社區發展協會」,在這次震災發生時完全沒有發揮整合協調、及照顧災區居民的功能,所謂的「社區」,只是有名無實。這樣的情形,令人擔心災後社區的重建要如何開展。

 我們強調社區的重要性,是因為相信台灣在災後的重建過程中,不能僅僅只是恢復舊觀、重建原有的房舍那麼簡單。重建工作的目標,應該要更高遠,力求打造一個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調和共生的生活環境,以及塑造成熟自信的公民。因此,必須由居民秉承「社區共同體」意識,共同思考想像社區的願景,並藉助政府及其他專業資源,一齊協力行動來創造地方的未來,更進一步樹立台灣再造的起點和典範。

一、社區總體營造在災後重建的功能

 我們認為,社區總體營造在災後重建中應該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它具有三項積極的功能:

(一)配合地方特色使資源有效運用:
 如果政府的重建資源分配及再造計畫,仍採用過去習慣的由上而下的思考模式,而不能細膩地回應各個地方鄉鎮不同狀況的需求,就會造成資源的消耗與浪費,也很難重建地方的特殊風貌。因此,根本之道還是在於社區意識的凝聚與草根組織的強化,搭配專業的第三部門力量,協助災民逐漸站起來,積極地思考討論他們對於家園未來重建的願景並付諸行動。唯有如此,援助資源才可以搭配社區現實條件有效運用,並重塑具地方特色的城鄉風貌。

(二)培養公民意識並提振災後士氣
 這次的災變,徹底摧毀了社會對傳統萬能政府的期待,卻也讓人對民間力量的無限可能有了新的認知。當災變的發生已無法挽回,家園破損的災民不應只是等待援助,而是應該從廢墟中站起來,自發地找到新的動力來重建家園。我們應該讓家園重建漫長細膩的社會過程,成為一種社區居民共同的學習運動,讓居民透過社群活動、聚落整合、以及社區意識凝聚等,打造一個直接參與、真正屬於自己的居住環境。畢竟文明社會的發展,靠的通常不是政府,而是人民的公共關懷與參與,而公民意識的培養正是關懷與參與的起點。

(三)維繫原有社區網絡及發展形態
 家毀人亡的衝擊,很容易使社區失去原有的社群共同意識。尤其是在一些農村聚落裡,原有的社區組織自然天成,在目前以工商機能為主導的社區型式裡,是十分難能可貴的社區凝聚模式,如果因為災變的急劇衝擊而凋零,將是台灣社會的一大損失。因此,如果在災區重建的過程中不能從社區組織,社群心理方面善加輔導處理,極可能導致傳統農村及山地聚落的社群解組,我們也將面對因為社群解組而衍生許多前所未見的社會問題。

二、借鏡日本社區重建的經驗

 神戶大地震後,除了日本政府當局投入的重建相關工作外,在神戶以至大阪地區,各個村、里、鄰及街坊的居民也都迅速成立了小型的「自治會」,以組織的力量共同重建自己的社區;藉由居民間的互助合作,不但維持了災後的基本秩序,更進而成為神戶重建時的重要力量。這種善用民間力量的模式,很值得台灣學習。

 依照日本的經驗,災後社區再造的民間力量中,地區小型自治會是相當重要的角色。自治會的召集人,並非必然是專家學者或當地行政體系的公務員,他們可以是商店老闆或家庭主婦,任何人只要能利用自己的時間,與鄰居及同一條街的住戶相互連絡、組織,透過口耳相傳或社區刊物的發行,數十位居民的小型自治單位就可以形成,甚至可以再透過不同社區自治會間的交流、串連,進而結合為更大型的地區「復興委員會」。

 由於組織的人力大多來自社區,對所屬社區的需求最能充分了解,包括:社區需要的建材、居民重建造街方式的偏好、以及人力、顧問、資金的需求等,這些都可在加以整合後,由地區的復興委員會出面向政府單位協調,以爭取更多協助。除了基本的鄰里生活協助照顧外,社區自治會還可以與當地大學的都市計畫學者或相關研究單位人員配合,做社區災情及居民生活調查。

 日本震災後另一個在社區重建中的重要角色,是民間的專業團隊。以建築、都市計畫專家組成的專業團隊,在災後針對當地各地區的住宅情況做調查,並提供屋況診斷,隨時提供社區團體及復興委員會在重建及住宅建築上的協助。此外,來自當地及外地的志工團體及其他專業團隊,也都在文化保護、福利服務、及心理輔導等方面發揮了可觀的功能

三、社區重建的原則

 因此,我們認為雖然社區總體營造模式對台灣大多數的鄉市鎮而言是陌生的經驗,但只要政府能夠有心藉此機會落實地方自治精神,下放權力與資源,那麼居民的自發性便能夠啟動。如果再加上外界資源的協助,中台灣重建的過程便將可以做為未來台灣環境再造的典範。在這個過程中,在操作機制上除了公部門提供的資源外,自發性的社區組織及民間專業團隊的協助是必要條件;在重建的概念上,市鎮再造的原則、歷史記憶的保持及文化風貌的思考也是不可少的。因此,我們針對災區重建的操作方式提出三大主張:

(一)以地方為主體、把重建自主權還給人民
 在災後的重建過程中,應該以社區自主性的建立做為首要任務;因此,自發性的社區組織是不可或缺的。它一方面可奠定基層社會的基礎,另一方面則促進公民的民主參與。
 我們認為,政府不應該將災區重建交由不了解地方人民需要的中央團隊來規劃。中央政府應該作的是擬定新的重建標準與規範,而不是所有權力一把抓,地方重建的方向與理想應該交還給地方來作主。

 我們主張,政府應藉災後重建的機會鼓勵民眾以社區、村、里、鄰、街坊為一個單位,組成小型的重建自治會,凝聚災區民眾對家園重建的意見與看法。並以此為基礎,組成較大型的社區或是鄉鎮的重建委員會,主導地方重建的方向。

 由於組織的人力大多來自社區,對所屬社區的需求最能充分了解,包括:社區需要的建材、居民重建造街方式的偏好、以及人力、顧問、資金的需求等,這些都可在加以整合後,由地區的復興委員會出面向政府單位協調,以爭取更多協助。除了基本的鄰里生活協助照顧外,社區自治會還可以與當地大學的都市計畫學者或相關研究單位人員配合,做社區災情及居民生活調查,以制定長期計畫的方向與步驟。從臨時性住屋與社區網絡的建立、清理災區房舍、收集村落家庭和土地背景資料、重新測繪定位土地所有權開始;都可以在專業者的協助參與下,開始進行社區重建的通盤規畫。居民可以依自己的生活經驗與期待,參與討論公共設施工程、社區功能、產業發展、及社區組織發展潛力等議題;並在計畫草案完成後,透過重建委員會向政府或企業提請補助,並協調個別家戶的投入意願。

(二)重視民間力量,重建夥伴關係
 九二一震災中最可貴的經驗,就是讓我們看到了民間組織的蓬勃與活力;特別是當政府和行政體系無法有效率動員和掌控時,更具彈性與靈活性的民間組織扮演了替代性的角色,達成了許多政府力有未逮的任務。由於民間組織的特質,具備比國家更有效的應變能力,許多組織的專業程度也不亞於、甚至超越了政府,因此在災後重建中,必須擺脫中央集權式的政治行政體制,藉由第三部門的非政府組織(NGO)和非營利組織(NPO)來協助社區工作。

 雖然專業與志工團隊的參與是自發性的,但如果能有一個整合機制(例如透過團隊串連與公部門的協調)連結社區與各類型民間團體之間,並掌握資訊以調配人力物力,平衡地分散資源於各個社區,將可因為資源運用得當而提升社區再造的效率,使這些民間力量,包含文化、社政、醫療、建築、都市設計、服務志工團體、以及認養的企業,成為社區組織與居民的夥伴,並在社區自主性逐漸建立並能獨立運作後,逐漸退出社區。

(三)發揮地方特性,重建歷史記憶
 市鎮與村落的重建,必須依照各地的不同特性,考量社區風貌與居住安全等原則進行。例如小鎮的環境因素較複雜,適合以整體的小鎮都市空間來考量,解決交通、公共空間、公共設施和文化環境的問題。受損較嚴重或斷層帶的土地可徵收成為紀念或帶狀公園、廣場和停車場,以解決公共空間及設施不足的問題。在建築上亦應保留綠化地帶及居民活動空間,採用結構安全的建築形式,並塑造整體環境色彩。

 而村落亦有公共空間與設施不足的問題,此外土地產權的複雜是另一個特點,這些都必須透過社區總體營造的方式和土地重畫的明確法令才能解決。而村落的環境因素較為單純,如果政府提撥資金,讓小村落的居民與社區工作者及建築專業者共同來營造具風土特色的聚落,將可以造就台灣農村一番新風貌。

 這次的地震除了實質的財務損失,也造成無形的文化財產的流失。我們不但要重視政府所列管的文化古蹟,並應積極展開搶救活動,更要重視屬於鄉鎮、村落或是社區的文化財產,因為它們是社區歷史和記憶中最為重要的部份,我們不能任其成為廢墟中的瓦礫,隨著一般垃圾的清除而消失。因此,政府應提撥資金,由學者專家的協同指定應修復的社區文化財產,如此地震才不會震斷了社區的傳統歷史的傳承。另外,也應該保留地震後的空間來作為九二一地震博物館,做為防災教育的活教材,並記錄政府與人民共同努力重建的痕跡。

back

(資料來源:阿扁總統競選網站)

回本專輯首頁│網路國政顧問換你做做看│阿扁政策白皮書
民進黨2000政策綱領│頭家聊天室│阿扁新政府新聞專輯
中網集團ChinaTimes.com 新聞中心暨 新聞特案小組製作
Copyright (C) 2000 ChinaTime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