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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政治新聞   89.04.27
陳定南:政治偵防業務若歸還國安局調查局可考慮裁撤

 記者楊肅民、楊天佑、張瑞昌專訪  內定法務部長陳定南接受本報專訪時表示,調查局沒有必要再做「政治偵防」的工作,有關國家安全的業務應該歸還給國家安全局,然後就特定犯罪調查成立「廉政署」、「緝毒署」等單位,屆時調查局若無存在必要,也可以考慮加以裁撤。

 對於日前總統當選人陳水扁到調查局聽簡報後談及調查局升格問題,陳定南認為,調查局長是司法警察官,依法必須接受檢察官指揮,執行犯罪偵查工作,調查局長一旦升格改制為直隸行政院,局長一職成為特任的政務官,到時候會形成檢察官指揮政務官的亂象,所以調查局不宜升格改隸行政院,將來就算成立「廉政署」、「緝毒署」,也都應該是隸屬於法務部。

 以下是訪談記要:

 問:從你發表「敬表受命」出任法務部長後,外界的觀感認為你十分積極勇於任事,但你沒有司法實務的背景,是否會影響你未來從事法務行政改革?

 答:過去馬英九接法務部長時,整個司法界都有聲音,說怎麼不是從司法界出來的,但當廖正豪接法務部長後就漸漸習慣,這樣的聲音少了很多。其實法務部長沒有從檢察系統出來,反而沒有傳統的包袱,更可以跳脫傳統的窠臼,站在比較客觀、沒有本位主義的立場來看事情,我相信這有助於法務部業務的推動,或是整個檢調的改革。

 像目前檢改會提了很多意見,民間司改會也有很多建議,過去從檢察系統出身的部長,對於民間司改會的意見,就會站在本位主義,至少是站在檢察官這一邊;而檢改會所提的內部改革意見,從檢察系統出來的部長就一定比較守舊,往往不能接納一些改革意見,我沒有這方面的背景,也等於沒有這方面的包袱。

 問:檢改會對你有很高的期望,但你還未上任就對檢改會的「票選檢察總長」澆了一盆冷水,是否會影響你就任後跟檢察官間的互動?

 答:當初他們用票選是誤用,我是針對票選來表示我的看法,票選兩字有法定的拘束力,如果改成評鑑就比較好,雖然他們事後解釋是推薦檢察總長前三名人選提供部長參考,如果是用到第四名以外的人選他們也可以接受,但當初就不應該用票選這個名詞,後來他們講清楚之後,我就覺得沒有問題了;當初我是擔心,報紙也有報導,有候選人去拉票,想想看如果是軍隊的指揮官要票選,整個統御、領導、監督,他如何去帶兵?我之所以反對票選檢察總長的理由也在此。

 問:請你談一談調查局的定位問題?

 答:美國的國家安全工作是由中央情報局負責,不由聯邦調查局擔綱,而美國聯邦調查局的存在,與美國各州法律不盡相同,必須有所謂「聯邦警察」來執行跨州等觸犯聯邦法律特定案件的調查工作等因素有關,但是台灣地區沒有類似跨州犯罪的問題,法律的適用性相同,警方也是「一條鞭」,所以我國的調查局,如果把「國家安全」工作還給國家安全局,就只剩下執行特定案件的調查工作了。

 法務部調查局編制雖為二千二百多人,但是現有人力卻多達二千八百多人,調查局的「黑機關」很多,例如「廉政處」等都是臨時的任務編組機關,「黑官」也很多,像外勤調查站的「組長」就是,所以將來有必要就調查局現有二千八百多位調查員的員額,就調查局的組織、業務進行檢討、調整,將調查局廉政處及法務部政風司合併成立「廉政署」,緝毒中心人員則合併成立「緝毒署」。

 至於引起「白色恐怖」疑慮的「政治偵防」工作,調查局除了抓「諜報」人員外,不應再打著「國家安全」名義執行「政治偵防」工作,以避免用來打擊異己,如果真有繼續執行「政治偵防」工作必要,也應該把這項業務還給國家安全局,其他有關經濟、洗錢犯罪或一般性的犯罪案件,也可以考慮移轉給刑事警察局偵辦。

 問: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多以追查「中資」等情事為主,今後如何調整?

 答:洗錢防制中心的功能一定要發揮,才能遏止黑金犯罪,檢調單位往後應該強化洗錢防制管道及抓黑金犯罪的功能。

 問:檢察官經常會有「指揮」不動調查員的情形,你上任後會有何改進措施?

 答:法理上,檢察官指揮調查員執行犯罪偵查工作,調查員沒有說「NO」的權利,如果有這種現象,或者遭到藉詞搪塞的情形,檢察官可以循管道向法務部反應,法務部將利用業務督導機會要求檢討或懲處。

 問:您就任後的施政重點為何?能否簡述一下?

 答:法務行政工作涵蓋很廣,但事有緩急輕重,當務之急是以打擊犯罪、掃除黑金,建立廉能政府為首要,所以掃黑、查賄、肅貪都是重點工作,而且焦點會擺在肅貪上頭,未來我一定會「向貪污宣戰」。

 問:先前您曾提出要朝成立「廉政署」的構想規劃,可否闡明您的肅貪理念,以及未來的執行方向?

 答:廉政署的構想是因陳水扁先生在競選時曾提出要設「廉政公署」的構想,而我在立法院十年,對於官商勾結的貪瀆案件也看了很多,目前從人二改制的政風機構績效不彰,全國有三千多位政風人員,我的構想是將政風司與調查局的廉政處合併,廉政處有七百多位調查員,整合後的廉政署與調查局是平行地位,至於調查局的肅貪業務當然要畫出來。

 問:未來的廉政署人員是否有司法警察身分,分佈在全國各機關內部的政風人員是否還存在?

 答:我初步的構想還需要配套立法,而廉政署有中階的肅貪調查官(名稱暫定)及一般調查員,可以賦予中階以上的調查官有強制處分權,我希望在現有的編制內不加人手,至於散佈在各單位的政風人員則抽調出來,在各縣市成立類似調查站的肅貪單位,另外要加強各級首長及主管的責任,以課股的單位,如機關內發生貪瀆,主管未能事先發現舉報要負連坐責任。

 問:檢改會建議在各地二審高分檢成立「特蒐部」來專責肅貪,您認為是否可行?

 答:這個問題是可以深入研究,一切運作以順利為前提,所以無論是日本特蒐部制度或新加坡的反貪污局制度、香港的廉政公署,只要有優點都可以拿來參考。

 問:政府擎肅貪大旗已幾十年,為何未能立竿見影,新政府要肅貪有何良策?

 答:貪污有人說「抓得到比判得重」來得重要,這是可以考慮的修法方向。過去貪污犯罪的定罪率不及五成,並不是檢察官不努力,而是證據問題。另外有人說圖利和便民很容易混淆,事實上,我在私人機關工作十幾年,又擔任兩任宜蘭縣長,對於便民或圖利有很深的體認,圖利與便民沒有模糊不清的問題,法律明文禁止的東西,統統不可以做,去做就是違法,至於法律沒有禁止的,都屬行政裁量權範圍,只有合理不合理,沒有違法問題。

 舉例來說,負責違章查報工作的公務員,如果以消極不作為方式,讓搭蓋違建之人獲得不法利益,就應該負起圖利的罪責。但是有關社會福利補助的業務,承辦人員或主管官員在行政裁量權範圍內核批高低不一的補助款,就算引起合理、不合理的爭議,也無須負起圖利的刑責。

 問:法務行政中的矯正業務十分複雜,歷任部長有的不去碰,有的碰得滿頭包,您對監所業務有何新看法?

 答:對於監所的弊端我早有耳聞,也開始明查暗訪,未來監所仍以教化為先,另外我會大力藉助社會資源。

 問:對於假釋制度有何看法? 

 答:現行的假釋制度可以再重新檢討,我認為應該分等級,對於無再犯之虞者,甚至可以四分之一就讓其假釋出獄,但對於會繼續危害社會治安的,則就連逾二分之一都嫌少,應該重一點;我知道監所內常有些惹是生非的問題人物,典獄長因為怕事,反而讓他早點假釋出去,未來我會盯緊這部分,以免政府假釋的美意被不當扭曲。

 問:是否支持「治亂世用重典」,對累犯、三犯過去部裡曾考慮引進美國加州的「三振法」,您支持嗎?

 答:我國的刑罰很多已經很重,很多人犯罪根本沒有去考慮後果,從統計數字來看,用重典並沒有效果,至於美國的「三振法」是否有遏阻功效,是可以加以研究參考。

 問:對掃黑的「綠島政策」未來支不支持?

 答:掃黑對於黑道大哥移送綠島羈押,符合法律規定,我認為沒有問題,兩害相權取其輕,有些大哥在監所內還可以呼風喚雨,送外島羈押是有其必要性。

 問:對於蘇建和等三死囚,據聞您曾表示將在任內妥善解決,是朝特赦或減刑去考量?

 答:我是被媒體問到時,答覆四年任內應可以妥善處理本案,但如果是大赦或減刑,因影響層面大,必需考慮國內的治安問題。至於是否以特赦來處理,要看陳水扁總統怎麼指示,法務部就依總統的指示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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