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嵐/新聞分析 蘇建和等三死刑囚案,在定讞五年之後,經高院裁定准予再審,高檢署檢察官提起抗告,已篤定將再進入最高法院大門。最高法院將如何審判這件充滿爭議的再審裁定抗告案?曾審判過蘇案的法官是否可能全部迴避?審判結果將如何?變數相當多,值得密切注意觀察。
最高法院受理高檢署檢察官的抗告案,首先面臨的是:曾審判過蘇案的法官是否需要迴避?若需要迴避,那麼所謂審判過蘇案之法官,是否包括八十五年六月參與蘇案研討會的全體法官?這確實是一大程序難題。
依法,再審,是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為前提,因此,即使同一法官審判,作出不同判決結果,也沒有自相矛盾的問題。所以,就法言法,曾審判過蘇案的法官,並沒有迴避的必要。
不過,蘇案是件十分特殊的個案,單單依法是不夠的,是否符合公信要求,才是重點。因此,為了避免輿情評議,落人口實,不止最高法院曾參與審判的法官應迴避審判本件抗告案,連八十五年六月參與研討蘇案、作出蘇案判決並無違法結論的全體法官,也應一併迴避。
八十五年六月參與研討會的資深法官、庭長通通迴避了,那案件由誰來判?某資深的司法官「建議」:審判長可以由八十五年六月以後才到最高法院任職的林明德院長及由司法官訓練所所長轉任的曾有田庭長,二者擇一擔任;至於另四位合議庭法官,也由新到任的約十五位新法官輪分。
前述迴避方式,或許可以解決人權團體的部份疑慮;不過,待案件進入實體審酌時,最高法院將如何裁定,卻又是另一傷腦筋的難題。
依法,最高法院裁定再審抗告案,可有三種裁定方式,不過,以蘇案為例,最高法院只可能出現兩種裁定:駁回抗告或發回更審。最高法院自行裁定一途,只有純法律爭議時,才可能發生。蘇案的再審抗告,涉及是否屬於新事實的爭議,最高法院不可能介入,因此,自行裁定,是不可能發生的。
觀察蘇案的高院與高檢雙方的爭論點,再審酌最高法院的第三次非常上訴判決要旨,某資深法官判斷,這次院檢交鋒,就法言法,可能檢方將占上風,也就是說,高院的再審裁定極可能會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