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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1.07
中選會:大法官已解釋過 不違憲
董孟郎/台北報導 建國黨質疑總統選舉的連署制度妨礙平民參政,將向大
法官會議聲請釋憲,中選會昨日指出,大法官會議已解釋過,連署制度並不違
憲。
中選會表示,總統選舉的連署制度是否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的參政權,大法官
會議四六八號解釋文指出,憲法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
則。
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文說,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 舉選舉人
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
度的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
、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的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
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不相違背
。
在繳交被連署保證金一百萬元的規定,大法官會議認為,由被連署人提供一
百萬元保證金,並未逾越立法裁量權之範圍,與憲法二十三條規定尚無違背。
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授權所訂定的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規定,對
於申請為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其書件不全、不符規定或保證金不足者,中選會
應拒絕其申請規定,符合法律授權的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回2000年總統大選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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