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900111

孫立人事件賠償的法律問題

☉李慶雄 監察院「孫立人調查報告」重見天日,當年監察院五人組成專案小組調查報告還原,證實孫立人事件只是軍中派系權力鬥爭,而沒有謀反事件。歷史真相還原,孫立人名譽平反,但卻是遲來的正義,因為孫將軍只剩白骨一堆。而從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時期的補償精神來看,對孫立人家屬和事件受到牽連之人作適當補償,應該是合理的。監察院應該進行相關賠償措施研討,若現行法律不足,則應該考慮修法。

 依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在戒嚴期間,因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經判決有罪確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者,可以申請補償金。孫立人事件發生於民國四十四年,屬於戒嚴時期,其部下郭廷亮等人因匪諜、叛亂被判刑入獄,其後牽涉百餘人,若經過軍法審判者,即使在監察院未公布「調查報告」前,其實也都符合補償金的申請條件。

 然孫立人個人方面,在陳誠副總統所率九人小組調查認為有謀叛之嫌後,免去參軍長職務,由國防部「隨時察考」,此項「隨時察考」,後來演成為「長期察考」,形同軟禁且為時達三十三年之久,至七十七年三月,始重獲自由。孫立人並未受到軍法審判,就法律定義,根本沒有所謂孫立人叛亂案件,如孫立人將軍夫人所說:「孫立人根本就沒有反,哪來平反之說,這只是真相的大白。」

 然而「軟禁」這種白色恐怖時期特有的「處罰」,雖然與法律的「監禁」不同,與「限制人身自由」也有差距,但其身心所受折磨絕對不亞於監獄禁錮。因此,就「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新增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於民國三十七年十月十日起至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前,因涉嫌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遭治安或軍事機關限制人身自由而未經起訴、未經不起訴處分、經不起訴處分、未經裁判或受裁判者。」也能準用申請補償金的精神來看,孫立人事件以此作為補償依據或許可以一試。然必須尊重主管基金會職權,因為立法審查時,確實未討論到孫立人事件。

 白色恐怖時期「政治犯」面對軍事審判,連起訴書都不必,更遑論辯護律師。沒有旁聽,沒有上訴權機會,有時連判決書都付之闕如。如此人權的戕害,只有歷經苦難者才能體會,現在以金錢作為實質補償,根本無法撫平受難者及其家屬的傷痛。但也只有以這種具體作為,才能讓後代子孫真正面對過去災難的歷史,當成借鏡而不會重蹈覆轍。

(作者為建國黨籍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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