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1.04.18  中國時報
資訊流通自由與智財權保護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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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時社論】檢警進入大學學生宿舍,搜索查扣下載MP3音樂檔案的學生電腦,連日以來,引發正反不同之意見討論。MP3做為一種可以大量儲存音樂錄音的數位格式,透過「抓取」(ripping)軟體的運作,使得個人電腦的擁有者可以將碟片音樂大量壓縮在電腦硬碟之中;透過燒錄機的運作,則還將享有著作權的音樂大量壓縮燒錄在空白光碟片上出售,近年來業已引起音樂著作權法上高度的爭議,且已在美國進行了訴訟。在台灣,則竟是從檢警搜索學生意圖追究刑事責任展開相關的法律爭論序幕,不僅令人側目,也有始料未及的感覺。

 先看檢警行動是否具有足夠的法律正當性。我們想談的當然不是任何一位遭到搜索的學生之個案情狀,而是要就檢警此次搜索扣押背後的刑事政策,提出若干看法。從程序面看,雖然法務部部長亦認為此次檢方行動在內部指揮流程上不無瑕疵。但在外觀上言,搜索扣押似乎符合現行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可是,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若干規定,已處於夕陽條款的狀態,並不符合憲法上嚴謹正當程序的要求。未循令狀制度進行型態頗為罕見的搜索-進入大學校區、學生宿舍,同時威脅到大學自治的居住自由,自然容易引起非難。所獲得的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在今年七月一日刑事訴訟法新規定生效實施之後,顯然可能發生問題。檢警的行動,雖然是基於檢舉告發而來,但是顯然失之草率,不符謀定而動的要求。特別是在職權搜索行將走入歷史的前夕,仍然大張旗鼓、無所顧忌,也就註定受到外界譏評。

 從政策面看,檢警以學生為搜索對象,究竟緣故何在?檢警並非教育機關,使用刑事搜索程序做為教育工具,並不恰當,如果此項行動是在揭示保護音樂著作財產的政策決心,則只以學生為對象,卻對販賣盜版光碟、提供網站網路服務以供大量下載交換軟體、販售燒錄機器的共同行為結構,若是沒有一套整體的對應政策,此種刑事政策的裁量理性何在,即令人費解。如果在搜索學生之後,繼續針對相關行為結構的各個環節,均有配套的追訴舉動,保護音樂著作的政策決心與行動策略效果,自可彰顯。否則只圖以學生做為儆猴之雞,恐怕嚇阻未見成功,已經引起輿論反彈;原先所想達到的保護音樂著作產權的目的,勢將嚴重受挫。

 我們批評檢方行動思慮欠周,並非以為政府保護音樂產權的始意不具正當性。相反的,看看事件發生後,大學校園中普遍的反應,成千上百的學生帶著電腦硬碟四下走避,就已顯示音樂著作財產受到的威脅果然嚴重;學生們對於查緝行動,似乎並無普遍表示知道理虧、有所醒悟的態度,反而還有學生組織揚言串聯抗議,足可見尊重智慧產權觀念欠缺的程度。其實,若將個案查緝的實況與是否應以刑罰相加的問題暫置不論,以今日校園之中,MP3檔案流行之普遍情形言,確可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也對於音樂著作乃至產業構成嚴重的生存威脅,此在國內國外的音樂產業均是相同。而利用網路從事MP3檔案交易的學生,不在少數,亦是社會周知的現象,從台灣未來的前景言,無論談經濟、談科技、談知識、談文化,如果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學生們對於智慧財產,展現出來的是這樣一種傲慢而無禮、輕視而無知,只問喜惡,不問是非的態度,學校、家庭、社會,恐怕都有值得深刻檢討的地方。

 而還必須提醒政府決策者,面臨國際經濟、科技、產業、文化諸方面的競爭,我們必須清楚地認知,人類今日及未來電腦、網路、資訊產業蓬勃發展的趨勢,資訊自由及無障礙的流通空間,沛然莫之能禦,而智慧財產權利的保護立法,則係在本質上樹立了某種資訊流通的限制,智慧財產主的控制程度愈高愈強,資訊流通所受到的限制即愈是直接、明顯,然則愈是強調科技發展的國家,也愈有強調智慧財產保護的傾向,資訊的流通與智慧財產的保護,乃不可避免地愈益突顯其間的矛盾,MP3音樂檔案格式問世後,引發與音樂產業間緊張的對立關係,正是上述矛盾最具體的一項例證。面對如此難以得兼卻又必須平衡的兩難抉擇,政府的政策可能不該只在檢警查緝行動的一時之計之中顯現,而必須要在更上位的資訊、產業政策上找到符合台灣需要的解決問題方向。真的要在法律制度中尋得適當的問題定位,也該在憲法保護資訊流通自由與法律保護智慧財產兩者之間的兩全之道何在,這樣一種觀照點較高的層次上謀求答案。

 檢警搜索扣押學生下載MP3音樂檔案的電腦,透露出政府及民間處理資訊時代智慧財產權保障問題的能力極不成熟的嚴重問題,也可看出教育的不足,如何從中汲取教訓,必須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