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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已是大家琅琅上口的名詞,且看人的基本人權,在多元文化下如何變遷與實踐…。
自十八世紀末美國獨立戰爭與法國大革命以來,基本人權的概念就逐漸擴散,成為全世界共通的語言。所謂基本人權,美國《獨立宣言》給它的定義是「生命、自由、追求幸福」;而法國《人權宣言》對它的界定則是:「在法律之前的平等、自由、財產保障、國家主權」。時至今日,基本人權的清單有增無減,像是言論自由、遷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免遭歧視的權利、公正審判的權利、同工同酬的權利、社會福利的權利、義務教育的權利、文化創作的權利等等,統統列入聯合國《普遍人權宣言》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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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極權主義的起源》的作者漢娜•鄂蘭認為:無國籍的人喪失一切權利,連國際組織也無法保障其基本人權。因此比較務實的作法,還是要由各國的民權運動組織從內部開始爭取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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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訴求之所以能夠如此多樣,主要原因是我們相信人類具有某些共通的本性,有其基本的需要與欲求,譬如自由、平等、公平正義、人格尊嚴等等。當這些基本價值落實到具體的生活處境時,就會產生「新聞報導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性工作權利」、「合理管理權利」等訴求。就此而言,人權彷彿具有超越時空限制的普遍性。只要你是一個人,不論你的出生背景、性別、年齡、族群、國籍,你都應該擁有某些不可剝奪、不可分離的基本人權。聯合國的人權宣言稱為「普遍」人權宣言,正是對人權普遍性的正面肯定。
在人權具有普遍性的假設之上,我們可以名正言順地指責種種違反基本人權的事情,不管這是發生在那個地方、那個國度。中國政府鎮壓法輪功與政治異議分子,這是應該指責的事情。同理,台灣政府歧視外籍勞工及外籍配偶,或是以極不合理的限制加諸大陸配偶身上,也是應該指責的事情。更進一步講,作為普遍人權的捍衛者,我們也應該聲討美國政府對有色人種的歧視、以色列政府對巴勒斯坦人民的濫捕濫殺、印尼及馬來西亞的政治迫害、伊朗阿拉伯的兩性差別待遇、或英法德奧對於移入人口的敵意等等。沒有來自國際之間的抗議,許多國家大概都會在「主權至上,內政不容干涉」的藉口下,繼續種種不人道的政策或行為。
但是,普遍人權的主張與國際人道干預的作為難道永遠不會出問題嗎?從理論層面講,人權的普遍性始終只是一個假設、或一種信仰,且與人類社會的多元文化未必相容。如果我們仔細觀察世界各個地區、各個國度的歷史文化,就會發現人類基本價值的存在樣態原屬多元。幾個主要文明對於生死的態度、對於健康、財富、權力、地位的看法並不完全相同。雖然大部分的民族都會肯定生命、自由、平等、公義等抽象價值,但是如何詮釋其意義、如何在社會實踐中加以落實,卻存在著鉅大的差別。這種差別解釋了為何回教國家要求女性覆上面紗、嚴格懲罰酗酒,也解釋了為何錫克教徒必須裹上頭巾,或日本天皇必須致祭於神社。當這些實踐恰好違反了基本人權所希望保障的男女平等、飲食自由、行政中立或政教分離時,除非我們斷然否定多元文化並存的事實與價值,否則普遍人權的訴求有時就必須有所節制。
從實踐結果來看,基於普遍人權信仰而遂行的國際干預主義,固然成就了不少值得稱頌的人道救援工作(如聯合國對索馬利亞或塞爾維亞的介入),但也產生了頗多爭議不斷或明顯違背正義原則的作為。美國政府繼阿富汗戰爭之後所發起的伊拉克戰爭,就是一個完全無法合理化的國際干預行動。從最早指控伊拉克「藏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到後來改口「為了解放伊拉克人民免於暴政」,整個軍事行動不僅得不到文明世界多數國家的支持,而且徒然造成伊拉克人民的苦難。如果美國政府繼續以維持基本人權或自由民主的口號四出征伐,大概只會使基本人權的訴求加速貶值,反而不利於人權理念的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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